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检察理论】新业态下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题之破解
时间:2026-04-24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第24期  【字号: | |

新业态下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

调查取证难题之破解

作者

刘晓燕,雄安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武晓菲,衡水市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内容摘要】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国家的公共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新业态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呈现出传统风险与新兴隐患交织、犯罪链条跨区域化、全球化、监管技术滞后等特征,检察机关应牢牢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核心,及时转变工作理念,找准新业态下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监督工作切入点,不断提升调查取证能力,探索构建多元协作机制,切实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 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在传统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面对新业态下食药安全领域的新需求,仍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调查取证工作方面,亟须加强研究。

一、新业态下食药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面临的新问题

第一,调查取证难度加大。一方面,新业态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模式因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介入,打破了时空局限,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监管主体进一步增多,原本就不够明晰的权责边界变得更为模糊,导致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需要付出大量精力辨别监管主体、违法行为人;另一方面,部分基层检察院信息应用、专业技术相对滞后,办案时多数情况仍依赖传统的调查取证手段,影响调查取证工作质效。


第二,调查取证的成本大幅增加。实践中,能够及时更新鉴定技术准确鉴定出新物质、新成分的鉴定机构较少,检察机关为了获得客观、合法的鉴定意见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此外,区块链存证、大数据分析等新型取证手段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这也使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人力成本增加。


第三,调查取证面临协同治理与执行困境。检察机关在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时,常面临各地监管标准不一、证据调取程序烦琐、管辖权 不明确、主管部门履职界限模糊的情况。此外,跨区域跨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仍未实现完全互通,数据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二、新业态下食药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问题的解决路径

第一,细化调查取证制度,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度规定,明确公益诉讼不同阶段调查取证的时间限制、启动条件和内容范畴,确保办案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强化调查取证刚性,完善妨碍调查取证归责条款,对于妨碍调查取证的机关和个人,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措施。完善调查取证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调查取证程序的审批把关,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将调查取证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重点,对违规调查案件定期通报,确保规范用权。


第二,加强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应当聚焦公共利益保护,积极构建多主体的制度化协作框架。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技术专家库+联合实验室”协作模式,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风险评估等领域实现技术共享。打破区域壁垒实现协同治理,由检察机关牵头建立“检察+N”跨区域协作机制,与各监管单位建立线索移送绿色通道、调查取证跨地区协作函互认、检验检测结果互信等调查取证措施。


第三,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技术,实现调查取证手段迭代升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36条规定,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设备和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取证。针对新业态下食药安全领域电子证据易灭失毁损的问题,使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证据,确保电子证据不被篡改。推行全流程执法记录制度,对抽样、封存、送检等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记录。建立证据合法性审查专班,对技术侦查、隐蔽取证等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双重审查。引入第三方见证制度,在抽样取证时邀请人大代表、行业代表参与见证。


第四,提升新业态下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专业能力。定期组织办案人员参与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技术、产业链流程等专题培训,提升其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识别能力、证据线索挖掘能力和调查取证方案设计能力。强化专家智库建设,与高校、科研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在调查取证中遇有新型疑难问题时,及时通过专家咨询、联合论证、技术辅助等方式突破技术壁垒,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现场勘查、样品分析和证据链构建。鼓励探索创新调查方式方法,对在重大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调查团队和个人给予专项奖励,激发办案人员提升调查能力的内生动力。


来源:《人民检察》第24期


检察长信箱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新浪微博
故城检察微博故城检察微博 故城检察微信故城检察微信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