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细化调查取证制度,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度规定,明确公益诉讼不同阶段调查取证的时间限制、启动条件和内容范畴,确保办案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强化调查取证刚性,完善妨碍调查取证归责条款,对于妨碍调查取证的机关和个人,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措施。完善调查取证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调查取证程序的审批把关,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将调查取证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重点,对违规调查案件定期通报,确保规范用权。
第二,加强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应当聚焦公共利益保护,积极构建多主体的制度化协作框架。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技术专家库+联合实验室”协作模式,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风险评估等领域实现技术共享。打破区域壁垒实现协同治理,由检察机关牵头建立“检察+N”跨区域协作机制,与各监管单位建立线索移送绿色通道、调查取证跨地区协作函互认、检验检测结果互信等调查取证措施。
第三,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技术,实现调查取证手段迭代升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36条规定,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设备和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取证。针对新业态下食药安全领域电子证据易灭失毁损的问题,使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证据,确保电子证据不被篡改。推行全流程执法记录制度,对抽样、封存、送检等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记录。建立证据合法性审查专班,对技术侦查、隐蔽取证等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双重审查。引入第三方见证制度,在抽样取证时邀请人大代表、行业代表参与见证。
第四,提升新业态下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专业能力。定期组织办案人员参与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技术、产业链流程等专题培训,提升其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识别能力、证据线索挖掘能力和调查取证方案设计能力。强化专家智库建设,与高校、科研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在调查取证中遇有新型疑难问题时,及时通过专家咨询、联合论证、技术辅助等方式突破技术壁垒,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现场勘查、样品分析和证据链构建。鼓励探索创新调查方式方法,对在重大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调查团队和个人给予专项奖励,激发办案人员提升调查能力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