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的一天,胡勇在某物业公司值班时突发脑卒中,被同事火速送往医院救治。经过转院、手术后,他还是永远离开了,距离发病不到48个小时。噩耗如同晴天霹雳,砸向妻子张琴。送别丈夫后,张琴向沧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沧州市人社局认为,胡勇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22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法院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胡勇存在放弃治疗、出院后死于家中这一“介入因素”,如果不出院,其可能在病发后48小时内不会死亡,而这一点沧州市人社局未能证明,于是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张琴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2024年11月,绝望的张琴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监督申请书。
初查申请材料时,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二审判决中“介入因素”这一关键词。就此,检察官讨论认为,案件的争议关键不应为“胡勇是否出院”,而应当是“胡勇在医院治疗时是否还有生还可能”。胡勇的主治医生证实,事发时胡勇的脑组织坏死较多,抢救后始终处于濒死状态,即使手术也改变不了死亡结果,因此才告知家属可办理出院。另外,检察官走访张琴时,她哭着说:“医生说救不回来了,我们想让他回家走得体面一点。”这也说明,胡勇出院回家并非家属放弃治疗,而是在胡勇没有生还可能的情况下,遵从风俗习惯作出的无奈之举。检察官还调取某物业公司胡勇的出勤记录、查看监控录像,多角度、多环节还原了事发过程。
由此,检察官得出结论:胡勇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二审判决对于“介入因素”的论断不能成立。2024年12月,沧州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启动再审。检察官考虑到本案久争不结的根本原因是某物业公司没有为胡勇缴纳工伤保险,需要公司承担所有赔付费用,经与法官研判,尝试对工伤赔偿“一揽子”解决——一面向某物业公司释法说理,讲条例、讲义务、讲责任;一面安抚张琴情绪,降低其心理预期。
在检法共同努力下,僵局渐渐松动。最终,某物业公司当庭向张琴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费用45万元。双方和解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