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性是电子数据发挥证明作用的关键,是其具备证明力的核心要素。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核心在于确认电子数据与当事人之间、电子数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最终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关联性审查的核心内涵。有观点认为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双关联性”,即载体的关联性和内容的关联性。内容关联性是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载体关联性是电子数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更复杂,不仅包括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还包括载体与当事人的关联。
关联性审查的具体要点。首先,对载体关联性进行审查。载体关联性是电子数据关联性的基础,旨在确认电子数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主体的关联。一是原始存储介质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否有关。通过IP地址、MAC地址、设备编号、登录记录、生物识别信息等数据,确认电子数据对应的设备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持有或使用;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一致。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使用购买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或者使用无须实名信息注册的通信软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语音鉴定、轨迹信息、操作日志等判断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操作,进而确认原始介质与当事人的关联。其次,对内容关联性进行审查。内容关联性是电子数据关联性的核心,旨在确认电子数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质关系。一是直接关联审查,审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直接指向案件事实,如聊天记录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等;二是间接关联审查,挖掘电子数据中的附属信息,弥补直接信息的证明不足,这也体现在与传统证据种类的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的关系上,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之马某林抢劫抗诉案中,通过对马某林与被害人在案发时段的手机信号位置信息进行解析、鉴定等,认定了二人手机轨迹重合,进而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确认马某林杀人的事实;三是无关信息排除审查,如提取内容是否在涉案时间段、是否关联涉案人员,排除与案件无关的数据,避免无关信息干扰案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