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 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积极学习、借鉴的榜样。随着时代的发展,“枫桥经验”也在广大干部群众的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 60年后的今天,尽管基层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但“枫桥经验”仍然值得基层社区和相关部门坚持贯彻落实。如何在新的时代里,根据崭新的国情、社情有效地运用好“枫桥经验”,也成为广大检察人员需要认真思考、探索的问题。
一、“枫桥经验”对基层检察机关的重要意义
自20世纪 60年代初诞生以来,“枫桥经验”穿越时间、跨越空间,在我国社会治理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并实现从一地到多地拓展运用,显示出强大生命力与普遍适用性,成为化解社会 矛盾纠纷的“金钥匙”。“枫桥经验”是我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和社会治理的金名片,是不断推进和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法宝。“枫桥经验”作为我国探索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和进行社会治理并取得成功的实践典范,在新时代对检察机关践行主责主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仍有诸多现实意义。“枫桥经验”作为全国基层政法工作的一面旗帜,既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典范,也是提供高质量社会治理法治产品供给的榜样。
二、学习“枫桥经验”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发挥党建引领,加强理论研究
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学懂弄通做实关于“枫桥经验”、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关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大部署,准确把握上述重要论述、重大部署的发展脉络、理论内涵和内在逻辑,并全面引领、全程贯穿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各项工作,把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一项长期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好抓细抓实。
(二)把握核心要点,以检察为民为宗旨
“枫桥经验”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是人民群众的生动实践。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高度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自治能力和诉求意愿,积极探索新时代群众工作新思路,完善专群结合新机制, 推行联系人民群众的新举措,依法服务保障民生民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在个案办理中,不仅要依法,还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在工作机制的构建中,要突出便民利民导向;在参与社会治理中,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助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提升新时代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与时俱进,以体现新时代内涵为主线
基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与时俱进是“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力量之源,积极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紧紧围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三不”多方位工作目标,遵循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坚持人防、物防、 技防、心防“四防并举”,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大平安” 等体制机制,找准新的载体和结合点,在更高的起点上、更广阔的领域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引导公民崇法尚德、向上向善。
三、基层检察机关创新“枫桥经验”重点任务
实践证明,“枫桥经验”是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宝。在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实践与探索中,要始终把握以下几点重要任务:
(一) 始终把推进发展作为根本目的。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途径。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化解现阶段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枫桥经验”将稳定与发展辩证统一起来,把维护稳定的着力点放在加快经济发展上,使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努力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稳定,推进“四个文明”协调发展。
(二) 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只有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才能形成保稳定促发展创和谐的强大合力,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 始终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内容。 民本思想是“枫桥经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其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所在,检察机关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知民情、 解民忧、帮民富、保民安,才能保持“枫桥经验”的生机和活力。
(四)始终把化解矛盾作为主要任务。“枫桥经验” 发源于化解矛盾,服务于化解矛盾,丰富于化解矛盾。只有坚持把化解矛盾作为主要任务,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推进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基层检察机关创新“枫桥经验”的机制保障
(一)整合多方治理力量,构建“检察+”联动机制
近年来,故城县检察院增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主动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构建“检察+”多元联动救助帮扶工作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故城县检察院对2019年以来司法救助案件逐一梳理分析研判,发现该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困难女性占比高达78.9%,困难妇女群体成为司法救助的重中之重。故城县检察院不断完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积极与县乡村振兴局、人社、妇联、残联、乡镇党委、政府等组织和基层单位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畅通检察机关与民政、妇联等组织联系渠道,实现救助案件信息及时共享。在特殊救助未成年人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综合采用法律、经济、医疗和心理“四位一体”救助模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确保救助工作达到实效的同时,避免对未成年人进行“二次伤害”。
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与其它部门组织共同构建困难群体综合保护体系,在案件线索移送、整合救助资源、落实综合救助工作中,努力做到“应救尽救”和“一人多策”,最大限度实现救助效果,“以我管促都管”,形成救助合力。
(二)打造智慧检察便民利民工程
充分利用媒体、微信公众号、检察开放日等资源,检察机关推广“枫桥经验”,还需要充分利用媒体、微信公众号、检察开放日等媒介,促使合理调处纠纷的思想真正深入人心。检察机关可以同电视台、报纸等受众范围广泛的传统媒体合作,通过“以案说法”等生动形象的形式向群众宣传依法、合理处理矛盾,也可以将自身的微信公众号、检察开放日等资源和基层纠纷调处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例如,检察机关可以打造自身的网络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并将其与本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平台相衔接,在向群众开展宣传时加以介绍推广,使持有本单位微信公众号的群众在遭遇纠纷时,能够迅速反馈到线上调解平台,从而获得来自察干警的合理建议,尽快平息纠纷。提高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的频率,并且参考 “模拟法庭”的运作模式,让检察干警分饰办案人员、律师、当事人等不同角色,为前来参观的群众进行模拟办案演示,从而消除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一些误解,建立起干警与群众之间的良好关系,与干警共商基层纠纷调处之策,再由他们将这些策略运用到日常工作、生活中去,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有序。
(三)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维护人民利益
基层检察机关努力践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牢牢把握公益核心,创新机制、平台,全面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首先,搭建多元化民行诉讼监督格局。充分发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开展生效裁判监督工作;加大查办虚假诉讼力度,依法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加强审判程序监督,依法查办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民行执行 监督,有效缓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 其次,积极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矛盾纠纷化解。强化不符合监督条 件案件的释法说理,认真落实风险告知、评估预警等制度,解决问题在当地、化解矛盾在基层;落实民行案件专家委员会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咨询听证工作,提 高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建立行政争议调解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增强矛 盾化解合力。第三,扎实稳步推进公益和行政诉讼。聚焦民生热点,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 保护以及食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推动公益受 损问题解决和保护;注重诉前程序作用,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履行行政诉讼职 能,推动行政机关敢于纠违、依法行政,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
(四)强化素能培育,增强履职使命
锚定“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队伍建设要求,强化检察人员践行“枫桥经验”能力,以检察队伍高质量建设,促进“枫桥经验”在检察履职过程中高质效运行。将检察干警打造成为一支潜在的调解队伍,促使干警在基层纠纷调处中发挥带头作用。检察干警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带头人,理应在基层纠纷调处中发挥榜样作用,引领群众合理地解决矛盾纠纷。探索建立师徒“传帮带”机制,让老干警带领年轻干警参与纠纷调解、信访接待、公益服务等贴近群众的活动,在活动中对年轻干警进行现场指导,使年轻干警尽快地将老干警传授的群众工作经验融入自身的工作实践之中。同时,检察干警也有自己的婚姻家庭和个人生活,学会及时、科学地处理好生活中的琐事问题,也有助于他们收获和睦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向检察干警传授日常生活中常见纠纷的处理技巧,将检察干警打造成为一支“随时可以上阵”的潜在调解队伍,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能够率先垂范,以自己合理调处纠纷的行为,为家人、群众作出表率,带动家人、群众效仿,以检察之智绘就社会治理好“枫”景,从而一点一滴地推进社会文明。(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常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