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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含结转和结余)2074.79万元,支出1077.34万元。与2017年度决算相比,2017年收入为1098.71,2018年比2017年增加了976.08万元,增长89%,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市检察院拨付的补助资金;2017年支出为1052.98万元,2018年比2017年增加了24.36万元,增加了2%,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本部门2018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074.7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74.79万元,占52%;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1000万元,占48%。如图所示: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本部门2018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077.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77.79万元,占81%;项目支出199.55万元,占19%。如图所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财政拨款收支与2017 年度决算对比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形成的财政拨款收支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1074.79万元,比2017年度减少23.92万元,降低2%,主要是2017年结余资金46.05万元;本年支出1066.93万元,比2017年增加13.95万元,增长1.3%,主要是工资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支与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74.79万元,年初预算为1209.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比年初预算增减少135.05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人员转隶车辆减少,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减少;本年支出1066.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8%,比年初预算减少142.91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专项资金结余。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 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066.93万元,用于公共安全类支出1066.93万元,占1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77.7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715.2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11.84万元、津贴补贴66.34万元、奖金104.72万元、绩效工资119.4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0.31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4.76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7.19万元、住房公积金24.4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1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6.71万元、抚恤金8.39万元;公用经费162.5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14万元、印刷费7.97万元、手续费0.11万元、水费2.27万元、电费15.73万元、邮电费0.87万元、物业管理费0.09万元、差旅费6.6万元、维修(护)费26.68万元、培训费10.92万元、公务接待费0.08万元、劳务费31.61万元、工会经费12.3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9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8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03万元、办公设备购置22.28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 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本部门2018年度 “三公”经费支出共计32.11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14.19万元,降低30%,主要是公车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本部门2018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共0人/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共0人/无本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03万元。本部门2018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年初预算减少12.27万元,降低28%,主要是车辆减少。(2018年车辆由年初的16辆减少到7辆。)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本部门2018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量0辆,发生“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支出0万元,与年初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本部门2018年度单位公车保有量7辆。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较年初预算减少12.27万元,降低28%,主要是车辆减少。(2018年车辆由年初的16辆减少到7辆。)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08万元。本部门2018年度公务接待共1批次、12人次。公务接待费支出较年初预算减少1.2万元,降低60%,主要是我院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的标准执行,尽量控制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次,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六、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检查监督、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等各项业务1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2 检查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4 、检察事务管理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二)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1.完成指挥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案件起诉率、判决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3.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4.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5.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6.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7.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人案件审判监督,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8.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9.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10.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11.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12.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2.53万元,比年初预算数213.8万元减少51.27万元,减少了24%。主要原因是人员转隶,车辆减少,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减少。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2.10万元,从采购类型来看,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5.6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00万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为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比上年减少9辆,主要是车辆拍卖、报废以及车辆调剂。其中,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比上年增加(减少)0套,与上年度一样 ,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比上年增加(减少)0套,与上年度一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无收支及结转结余情况,故公开08、公开09表以空表列2、由于决算公开表格中金额数值应当保留两位小数,公开数据为四舍五入计算结果,个别数据合计项与分项之和存在小数点后差额,特此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填列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对企业补助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十一)资本性支出:填列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经费形式:按照经费来源,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财政性资金零补助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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