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该线索后,“小桔灯”未检团队第一时间了解事情经过,确认文身店经营者在为小旭文身时明知其是未成年人,也未征得监护人同意。小旭文身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并接受文身服务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年龄、认知能力以及心智成熟状况,且事后其监护人未予追认,其文身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文身店作为经营者,在明知小旭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基于商业利益为其提供大面积文身服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决定支持起诉。
2025年3月,在检察官的指导和帮助下,小旭及监护人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立案后,检察院提交民事支持起诉书。检察官走访了专业医疗美容医院,了解清洗文身方式、费用等,为法院支持小旭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力保障。经审理,法院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支持小旭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即文身店经营者杨某退还小旭文身费用、赔偿清洗文身费用共计25500元。